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3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侵占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