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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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提出刁樹成之長女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二)釋明刁樹成老人年金補助證明。
(三)釋明 刁德祥 投資協晟紙業有限公司。
(四)釋明刁德祥為債務人背負數十萬債務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 洪素津 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及國稅局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債務人與正本相符之離婚證明書。
(七) 陳明 刁德祥現居所地地址及其所有權人。
(八)提出 李姿嫻 在學證明,陳明是否聲請就學貸款,若有,就學貸款是否已到期。
(九)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