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124元,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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