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乙○○
段55相對人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天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聲請人93年7月5日││││繳納│├───────┼─────────┼────────┤│合計│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