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53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71NX-41285│不定額股│1張│24股││├─┼───────────────┼──────────────┼────┼───┼────┼───┤│2│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71NX-51444│不定額股│1張│1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