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
任台南市第伍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4,66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5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7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833,7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7年12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等影本,以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等為證。
㈢另聲請人經財部部函核准於91年8月24日概括承受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858-15│建│124.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走│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廊│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1│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5層樓房│53│72│72│72│67│14│19│35│11│52│平│鋼筋│25│平│全│││60│明路377之1號│區竹篙厝│鋼筋混凝│.7│.6│.9│.9│.0│.4│.6│.8│3.│2.│方│混凝│.4│方││││1││段1858-1│土造│0│9│1│1│9│7│0│2│40│59│公│土造│0│公││││││5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