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移送人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