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735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1法庭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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