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靜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郁涵
一、債務人高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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