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莫耳有限公司 蕭宇 │83年6月1日│84年6月1日│600,000元│││清、 蕭宇清臧琮玲 ││││├──┼─────────┼─────┼─────┼────────┤│002│莫耳有限公司蕭宇│83年6月1日│84年6月1日│2,400,000元│││清、蕭宇清、臧琮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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