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福揚實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86年9月5日│20,000,000元│││限公司││││││ 周建強 ││││││ 吳玉英 ││││││ 魏秀 ││││││ 高育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