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信木 即立信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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