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
貳、被告方面: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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