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債務人 刁玉娟 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12、11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15頁),及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16至13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7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9600元,第48期清償債務金額為1萬687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93萬807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3萬1262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及長女、父母扶養費62萬1600元後,為40萬966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3萬807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其每月實領薪資為3萬570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9800元,及長女、父、母親扶養費
1萬1500元後,所餘金額1萬44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37歲,為提高清償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延長為8年,並將所欠債務全數清償,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充足之保障。
三、另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係以債務人若以每月薪資之3分之1履行債務,將可縮短還款期限;且債務人尚年輕仍有增加收入之潛在能力,以2個月還款1萬9600元之更生方案,缺乏還款誠意等語為由。
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且為使更生方案具備可行性,自應許債務人依實際所需列計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之生活費及扶養費用,而不宜概以每月薪資所得3分之2為債務人每月生活及扶養費金額之唯一標準。又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債權人之債權於更生方案已受全部清償,而有充足保障,均足徵債務人確有還款誠意,且已盡清償之能事。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48期。││2.每期在次月20日給付,第1至4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96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48期清償金額1萬687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93萬8070元(依本院99年3月2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93萬8070元││6.總清償比例:100﹪││7.清償金額(1)92萬1200元清償比例(1):98.202﹪││8.清償金額(2)1萬6870元清償比例(2):1.79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金額│││││(1)│(2)│├──┼────────────┼─────┼──────┼───────┤│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1393│1492│1269│├──┼────────────┼─────┼──────┼───────┤│2│臺灣土地銀行│78452│1639│1419│├──┼────────────┼─────┼──────┼───────┤│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533│2289│195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34749│2815│2444│├──┼────────────┼─────┼──────┼───────┤│5│萬泰商業銀行│271679│5676│4907│├──┼────────────┼─────┼──────┼───────┤│6│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2264│5689│4881│├──┼────────────┼─────┼──────┼───────┤││合計│938070│19600│1687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47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前47期總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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