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179號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從事保險業等業務,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經被上訴人所屬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上訴人因勞工 林坤佑 之屬下 黃拓堯 及 張萃儒 積欠公司款項,乃依其與林坤佑簽定之「業務主管合約」第6條及第7條約定,由林坤佑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其未經林坤佑同意,逕自從林坤佑96年4、5月工資扣新臺幣(下同)36,256元、96年6月工資扣11,522元、96年7月工資扣16,279元、96年8月工資扣50,726元及96年9月工資扣6,065元,合計共扣120,848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嗣經被上訴人審查屬實,遂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97年9月16日府勞二字第09736195300號裁處書處上訴人罰鍰2萬元(折算新臺幣6萬元整)。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9日勞訴字第0970029022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僅重述原審起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東都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