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37號上訴人 楊季耀 被上訴人 蔡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