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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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葉啟光 相對人 葉阿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相對人即失蹤人葉阿英設籍於桃園廳竹北二堡三墩庄上三墩六十五番地,此有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據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民國105年1月18日埔戶字第1050000201號函內容所示,並查無相對人轉居南投縣之相關資料,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葉阿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