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王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德武陳福田 │無│84年9月18日│84年12月16日│90,000元│無││├──┼─────────┼─────────┼───────┼───────┼───────┼────────┼──┤│002│廖德武、陳福田│無│84年9月18日│85年3月16日│1,000,000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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