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黄敏倉
黃瓊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 王源隆 法定代理人 吳家誼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敏峯 被告 黄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回特留分事件,被告黄敏洲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41號(即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判決確定或以其他方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黄敏倉等主張渠等與被告王敏峯、黄敏洲同為被繼承人 黃王美鶴 之繼承人,被告王源隆則為被告王敏峯之子,亦即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生前雖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在 郭俊麟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遺囑,但該遺囑業經被告黄敏洲向本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107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嗣改分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被繼承人上開遺囑若有效,則原告2人及被告黄敏洲之特留分,將因被告王源隆獲得遺贈,以及被告王敏峯取得較多遺產而遭侵害,爰依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意旨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被告王源隆行使扣減權;又若上開遺囑無效,則請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王敏峯則否認上開遺囑無效,足見本件顯以上開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三、又上開確認遺囑無效訴訟,雖經本院於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家上字第41號為判決,但被告王敏峯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受理中(審查中尚未分案),尚未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及歷審裁判查詢結果在卷。是本件之裁判,顯有以上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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