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98號聲請人 周玉華 代理人 林月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蕭聰田 │臺灣銀行華│110年2月20日│42,360元│AE0000000│││││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