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原告 陳全聖 被告 袁紹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