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王維裕 代理人 詹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山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110年2月17日│2,00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連城分行│││││││連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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