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原告 高財福 被告 鐘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惟因被告離家出走,未履行同居義務,顯屬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為此訴請判准兩造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或負擔,並聲請調解等情,核屬離婚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3條第2項第2款、第5項第8款及第25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