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 陳添諒 相對人 謝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洪春堯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3日至91年5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洪春堯向聲請人借款,因未能依約償還,經聲請
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洪春堯之財產後,尚未能全部受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5年4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謝美鳳(登記原因:夫妻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90年度訴字605號民事判決、本院90年度執字第3740號、91年度執字39068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第三人洪春堯於102年2月8日具狀,陳稱其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於85年間部分清償,嗣經強制執行後又清償部分,餘額已清償完畢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資料形式上觀之,足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第三人如對借款餘額有所爭執,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226│建│57.24│全部││001├───┴────┴───┴──┴─┴────┴────┤││重測前:福住段一小段56地號、面積60平方公尺│├──┼───┬────┬───┬──┬─┬────┬────┤│002│台南市○○○區○○○段│234│建│1.23│全部││├───┴────┴───┴──┴─┴────┴────┤││重測前:福住段一小段56-1地號、面積2平方公尺│├──┼───┬────┬───┬──┬─┬────┬────┤│003│台南市○○○區○○○段│225│建│42.26│2分之1││├───┴────┴───┴──┴─┴────┴────┤││重測前:福住段一小段57-2地號、面積42平方公尺│└──┴───────────────────────────┘┌───────────────────────────────┐│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5│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層樓房│28│28│平│2分之1│││3│海安路2段366│西區普濟│磚造│.1│.1│方│││││巷16號│段225地││2│2│公││││││號││││尺││├──┴─┴──────┴────┴────┴─┴─┴─┴───┤│重測前:福住段一小段448建號││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誤載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經向││台南地政事務所查證後,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應為2分之1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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