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原告 陳韻儀 被告 陳俊杉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離婚後,被告經濟能力優渥,卻未分擔兩造所生其中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經原告屢催未果,爰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代墊之被告應分擔扶養費用,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