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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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聲請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