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告 賴光照
賴秀琴 賴秀鑾 賴橙彥 董嘉文 黃智偉 黃彩紋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視同原告 賴聰明
劉甄容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 賴秀珍 被告 江碧霞
簡淑珠 (即 林煬祺 承受訴訟人) 林欣緯 (即林煬祺承受訴訟人) 林政寬 (即林煬祺承受訴訟人) 方信男 賴 楊惠美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原告 黃志偉 」、「視同原告 賴甄容 」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黃智偉」、「視同原告劉甄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