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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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上訴人 賴楊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意雯 被上訴人 賴光照
賴秀琴 賴秀鑾 賴橙彥 董嘉文 黃智偉 黃彩紋 受告知訴訟賴聰明人
劉甄容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 賴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莫○○、莫○○、洪○○為被上訴人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賴秀琴已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子女 莫明隆 、 莫美玲 ,另賴秀琴之配偶 莫立謀 已先於85年2月3日死亡,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7-142頁);惟莫明隆、莫美玲已於105年4月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家事法庭聲明拋棄繼承,經臺中地院家事法庭105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事件准予備查,此有該院家事法庭105年7月13日函一件附卷可憑(見本審卷第144頁)。另莫明隆、莫美玲已於105年4月1日將其二人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莫明隆之子女莫○○、莫○○及其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惠貞 ;及通知莫美玲之長子洪○○及其法定代理人洪文宏,經上開拋棄繼承人及受通知人共同簽立拋棄繼承通知,有上開通知書及渠等之戶籍謄本附於臺中地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卷宗可憑。是莫○○、莫○○及洪○○(下稱莫○○等3人)已於105年4月1日受通知,業經本院調閱臺中地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卷查明屬實。再查莫○○等3人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臺中地院家事法庭105年9月29日函一件附卷可憑(見本審卷第222頁)。本件即應由 莫哲欣 等3人為被上訴人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茲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莫○○等3人為被上訴人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