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周名立
相對人 楊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雖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區內湖分局112年5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11362號函稱,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址,而係居住新北市新莊區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