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建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葉桂英 間請求給付合會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