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88號
聲請人 劉九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庭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下事項:
⑴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前開期限內,向本庭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⑵聲請人委任父親或他人為代理人進行本件調解事項之委任狀。
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