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18號
聲請人 趙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嘉珮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18號
聲請人 趙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嘉珮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