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非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非抗字第370號再抗告人即收養人乙○○再抗告人即被收養人丙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收養認可事件,對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許可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此項許可則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又所謂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意義重大,而有闡釋之必要而言。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係以:查本件收養人為我國國民,被收養人為尼泊爾國人民,關於收養之準據法自應適用收養時之我國法及尼泊爾有關收養之法律。惟尼泊爾政府並無單獨之收養法規定,而有關收養之規定,均列於CivilCode第十五條規範,此有駐印度代表處93年6月7日(九三)印度字第115號函影本一份及相關收養法律規定可稽。又尼泊爾針對外國人收養尼泊爾人之要件及程序,特別制訂相關規範(Condit
ionandProceduresmadetoprovideNepalesechildrentoforeignnationaladoption),其中第一條規定:外國人得收養尼泊爾人為養子女;第四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五歲以上。然原審引「AdoptionCritera」,並無上開規定,即原審誤將AdoptionCritera之收養程序規定誤認為是Ci
vilCode第十五條之內容並引用為認定收養之準據法,據此認定再抗告人不符合收養之要件,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云云,為其主要論據。惟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即收養人乙○○係中華民國人,再抗告人即被收養人 詹洛桑 為尼泊爾國人,此有再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附於原審卷宗為證,是依前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收養之成立與否,應依各該收養人暨被收養人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收養之相關規定,與尼泊爾國關於收養之相關法律規定為斷。又查,有關尼泊爾收養法律,經原審法院囑託台灣高等法院函調駐印度代表處93年6月7日(九三)印度字第115號函檢送相關收養法律規定影本在卷(見原審家抗卷第29至38頁)。又查該駐印度代表函文檢送有關尼泊爾收養法律有二,其一為收養標準(AdoptionCritera);其二為外籍人士收養尼泊爾兒童之條件與程序(ConditionandProceduresmade
toprovideNepalesechildrentoforeignnationaladoption)。至再抗告人雖辯稱尼泊爾尚有CivilCode第十五條規範收養事件云云,經本院再三另囑託台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駐外單位檢送有關尼泊爾CivilCode第十五條規定到院,有函文在卷可按(見本審卷第30、50、54、56、62頁),經我國駐印度代表處電報表示,有關尼泊爾收養法律資料,與駐印度代表處93年6月7日(九三)印度字第115號函檢送相關收養法律規定相同,有函文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65至67頁)。申言之,有關尼泊爾收養法律,僅有收養標準及外籍人士收養尼泊爾兒童之條件與程序二種法律而已。又按收養標準(AdoptionCritera)第二、三、五條分別規定,收養人須為「已結婚四年,年齡不超過五十歲之夫妻」,或「單身、喪夫、離婚,或正式分居之女性,其年紀已達三十五歲,但未超過五十五歲」,且「被收養人的年齡應低於六歲」。然查,本件收養人乙○○為七十五歲之單身女性,且被收養人詹洛桑係四十五歲之成年人,二人年齡均不符尼泊爾收養法規,是原法院以本件再抗告人收養之聲請,不符尼泊爾收養要件為由,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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