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26號
聲請人甲○○
號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住所為台北市○○區○○街○○○號、民國93年11月30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