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處刑確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聲請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雖受刑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因未敘明上訴理由,復未依本院之裁定於期限內補正理由,其上訴程式為不合法,已據本院於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既係審認被告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其上訴,但本院並未進行實體審理,而為諭知罪刑之判決,則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仍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管轄權甚明。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為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15日│已減刑為6月│已減刑為4月│├────────┼───────────┼──────────┼──────────┤│犯罪日期│94年4月1日至94年5月3日│96年3月27日│96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58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437號│96年度訴字第2007號│96年度訴字第200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4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437號│96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13│97.01.02│96.11.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1389號│97年度執字第588號│97年度執字第5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