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為2月│已減刑為4月│├────────┼──────────┼──────────┤│犯罪日期│96年4月8日│96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76號│96年度偵字第106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中簡字第1549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5日│97年1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中簡字第1549號、│││判││96年度聲減字第5546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7年1月22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減更字第7396│97年度執字第3857號│││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為2月│已減刑為1月│├────────┼──────────┼──────────┤│犯罪日期│96年4月7日│96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629號│96年度偵字第1062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2057號│96年上易字第205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2日│97年1月22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2日│97年1月22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3857號│97年度執字第38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