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陳秀菊 特別代理人 簡瓊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伯倫 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敗訴,其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准如第一審聲明所示。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房屋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加上土地價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80平方公尺×28,000元=2,240,0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740,000元(500,000元+2,240,000元=2,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