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羿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羿均與告訴人 陳致仰 係鄰居,雙方曾因冷氣出風孔問題而生嫌隙。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3日19時許,進入告訴人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3896冰店」,先後持拖鞋及鑰匙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肘部抓傷紅腫4公分、右側前臂抓傷紅腫5×3公分、左側上臂抓傷紅腫6×3公分、左側前臂抓傷6×3公分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光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