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8年度北簡字第6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北簡字第6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僑憶家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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