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陳正倫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吳書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偵查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4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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