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係夫妻(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離婚),訴外人楊○○(涉犯相姦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被告任職傳播工作之客人。被告基於通姦之犯意,於102年7月18日,與 楊明德 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鎮○街○○號「怡園賓館」發生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業經告訴人於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5月7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