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藍筱儀 被告 謝三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