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告莊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59元(按原告初估遭佔用面積10坪,約合33.05785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400元乘積計算,小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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