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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