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3,986元,應繳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6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