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6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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