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本院民國97年3月16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123號案件送達證書6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28日宜檢明律97執2123字第15737號代為執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16日板檢慎火97執助4407字第137872號函附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