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醫小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誠 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500元)
二、原告如於訴訟程序中變更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