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09號

原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王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應提出修理費用之證明文件暨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