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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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儷薾